摘要:中国检察网8月14日消息,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在对在西安市莲湖区**大酒店五楼洗浴会所突击检查中现场查获嫖娼人员7人、卖淫人员9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被起诉。...
中国检察网8月14日消息,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在对在西安市莲湖区**大酒店五楼洗浴会所突击检查中现场查获嫖娼人员7人、卖淫人员9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被起诉。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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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得知薛某某(已判决)欲开设包含卖淫嫖娼服务的洗浴中心非法获利,遂介绍薛某某与张某甲(已起诉)认识。6月15日,薛某某与张某甲以签订《**洗浴会所承包经营协议》形式,薛某某承包经营西安市莲湖区**大酒店五楼洗浴会所后招聘刘某某、金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从事卖淫活动。刘某某负责接待进店的客人及日常管理工作,金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许某某负责前台收银,张某甲雇佣张某乙(另案处理)作为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结算,并将其名下管理账户的POS机交由薛某某用于该店经营。2017年7月11日2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在对该店突击检查中现场查获嫖娼人员7人、卖淫人员9人,许某某在公安机关查处时藏匿赃款并用手机微信向张某甲、徐某甲通风报信,张某甲、徐某甲在“业绩群”微信群内指示许某某“一定不能承认...删除微信”等内容,后金某某、许某某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8月7日,薛某某投案时将上述承包经营协议交给公安机关。9月1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薛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许某某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刑罚。2019年5月23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9月12日,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郭某某、徐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犯张某甲、薛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许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房屋租赁合同、承包协议;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7、查获记录、提取记录、扣押清单;8、微信聊天记录;9、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0、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2020年7月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